·审理法院: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
·当事人:
·原告/反诉被告:委托人公司
·被告/反诉原告:天津市XXXX公司
·代理律师: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严玖龙律师(原告方)
·双方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《劳务分包合同》,约定天津市XXXX公司以扩大劳务分包方式承建启新项目部分工程,合同暂估价1529.68万元。
·实际开工时间晚于约定(2019年11月),履行过程中因疫情、环保政策、材料供应延迟等多重因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。
·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(原告主张被告工期违约,被告抗辩延误系外部原因导致)。
·工程款结算与违约金主张(涉及中途离场确定工程量、人工费上涨、疫情防控费用等新增成本)。
·履约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。
法院认定:
天津市XX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合理性,委托人公司依据合同第17.1条行使解除权符合约定,合同自2021年2月27日解除。
·已完工造价认定:采纳鉴定意见,认定总造价为1307.76万元(含补充协议及选择性项目)。
·疫情相关费用公平分担: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,判决双方各承担50% 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及人工费上涨成本(合计75.21万元)。
·履约保证金处理:依据合同附件《承诺函》,天津市XXXX公司因中途退场无权要求返还20万元保证金。
·委托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疫情等客观因素未获支持。
·天津市XXXX公司反诉主张的工程款差额、部分新增费用获法院部分采纳。
明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边界
·法院未将疫情简单认定为免责事由,而是结合履约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调整价款,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。
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
·强调解除权需以合同约定和违约事实为基础,单方通知不必然产生解除效力。
证据组织与鉴定意见的采信
·通过多次与专业造价鉴定机构沟通,厘清复杂工程款项,确定实际施工工程量,凸显第三方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关键作用。
·精准锁定违约证据:收集工期延误的书面记录、监理报告等,强化对方过错举证。
·灵活运用司法解释: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指导意见,成功主张费用分摊,降低客户损失。
·多维诉讼方案:通过本诉与反诉结合,实现工程款回收与风险控制的双重目标。
结语:本案通过厘清疫情下的合同履行责任,平衡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展现了本所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。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。
我所是唐山地区现存时间最长的民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,成立于1995年6月27日。我所原名唐山市太阳律师事务所,后更名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,沿用至今。
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,本所采取对于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多采取“团队协作”模式进行。对于人员、业务等除部门分工外,统一实行制度化管理模式,我所制定了从人员管理、财务管理、行政管理,到业务管理、当事人回访、律师行为干预和补救等各个方面具体详细的管理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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