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例
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,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,认定被告工期违约;工程款按鉴定结论确定,疫情相关费用双方各担50%;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。裁判明晰疫情下公平原则适用及解除权行使要件。
案例详情

一、案件基本信息

·‌审理法院‌: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

·‌当事人‌:

·原告/反诉被告:委托人公司

·被告/反诉原告:天津市XXXX公司

·‌代理律师‌: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严玖龙律师(原告方)

二、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

1. ‌合同签订与履行

·双方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《劳务分包合同》,约定天津市XXXX公司以扩大劳务分包方式承建启新项目部分工程,合同暂估价1529.68万元。

·实际开工时间晚于约定(2019年11月),履行过程中因‌疫情、环保政策、材料供应延迟‌等多重因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。

2. ‌核心争议焦点

·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(原告主张被告工期违约,被告抗辩延误系外部原因导致)。

·工程款结算与违约金主张(涉及中途离场确定工程量、人工费上涨、疫情防控费用等新增成本)。

·履约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。

三、法院裁判要旨

1. ‌合同解除合法性获支持

法院认定:

天津市XX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合理性,委托人公司依据合同第17.1条行使解除权符合约定,合同自2021年2月27日解除。

2. ‌工程款结算与费用分担

·‌已完工造价认定‌:采纳鉴定意见,认定总造价为1307.76万元(含补充协议及选择性项目)。

·‌疫情相关费用公平分担‌: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,判决双方‌各承担50%‌ 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及人工费上涨成本(合计75.21万元)。

·‌履约保证金处理‌:依据合同附件《承诺函》,天津市XXXX公司因中途退场无权要求返还20万元保证金。

3. ‌诉讼请求部分支持

·委托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疫情等客观因素未获支持。

·天津市XXXX公司反诉主张的工程款差额、部分新增费用获法院部分采纳。

四、案件典型意义

明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边界

·法院未将疫情简单认定为免责事由,而是结合履约情况适用‌公平原则‌调整价款,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。

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

·强调解除权需以‌合同约定‌和‌违约事实‌为基础,单方通知不必然产生解除效力。

证据组织与鉴定意见的采信

·通过多次与专业造价鉴定机构沟通,厘清复杂工程款项,确定实际施工工程量,凸显‌第三方鉴定‌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关键作用。

五、律师策略与价值

·‌精准锁定违约证据‌:收集工期延误的书面记录、监理报告等,强化对方过错举证。

·‌灵活运用司法解释‌: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指导意见,成功主张费用分摊,降低客户损失。

·‌多维诉讼方案‌:通过本诉与反诉结合,实现工程款回收与风险控制的双重目标。

结语‌:本案通过厘清疫情下的合同履行责任,平衡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展现了本所在‌建设工程领域‌的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。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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