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赖欠钱不还?出具借条故意写错名字?几招教你如何应对

发布日期:2024-06-25 17:20:15   浏览量 :450
发布日期:2024-06-25 17:20:15  
450

山东高法 

案情简介

张某与范某系同村村民。张某手持借条诉求范某偿还97000元,借条载明:“今借:张X(张某名字近音字)现金:97000元 大写:玖万柒仟元整 借款人:范X(范某小名) 经手人:2020年5月1号”。其提供双方的通话录音:张:你头年还能把97000块钱给我转上来吧。范:我看看年前我能否先给你点,我有就给你了。范某庭审辩称钱是其父亲用的,自己对借款事情不知情,其在父亲有病回家后,张某让其给写借条,其就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小名,把张某的名字写错,出具了“假借条”,但自己未收到借款,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范某为了逃避还款责任,在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。其在出具借条后,如未收到相应款项,应当采取措施催促给付或将借条收回,但在借条出具后从未向张某提出上述请求,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。且张某提供的双方的谈话录音显示,范某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,故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。遂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范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97 000元及利息。宣判后,范某不服,提起上诉,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。但在日常生活中,时常出现借贷双方名字不规范,如使用昵称、外号、近音字等。法律对借条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,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、识别行为人身份,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。本案中范某故意将出借人姓名写错,将自己姓名写成别人不熟知的小名,且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,试图逃避债务,有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在此提醒,如出借人发现债权凭证上的名字出现错误后,可以采取要求借款人纠正、重新出具凭证或请求村、居委会出具证明、申请证人作证、进行笔迹鉴定、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予以确认。

法条链接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  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民法典的规定。

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,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民法典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

老赖欠钱不还,该怎么办

  如果你的借款人没有还款意愿,也没有还款能力,还以虚构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你借款,那他就涉嫌诈骗罪了!就算你们双方签了借钱的合同,你也可以向法院主张他诈骗的事情。

  提示你一个能证明他没有还款能力的证据: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或执行信息公开网,查一下借款人向你借款之前有没有诉讼,有没有被执行的案件。

  如果没找到他曾经的案件,是不是就没有法子了呢?下面四点关键线索,可以帮你追踪借款人的财产:

1.“老赖”的工资流水,包含收入和去向。

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找到被执行人的收入:一,通过被执行人自己申报财产情况;二,通过法院主动查询;三,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查找;四,申请人可以委托执行专业律师,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。

2. 登记在“老赖”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。

“老赖”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,首先需要明确该房产是否为“老赖”与配偶的共同财产,是否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的规定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14条第一款规定,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并及时通知共有人。执行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,但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。

3.“老赖”的公积金、养老金等账户。

(1)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》,如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,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,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。

(2)养老金属于“老赖”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范围。“老赖”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,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“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”这一规定,裁定执行的法院对“老赖”的养老金进行扣留和提取是合理的,但是,在冻结扣划前,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。

4.“老赖”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。

“老赖”通过赠与子女财产躲避债务的,该财产仍属于家庭财产,可以被执行。但有种情况例外,未成年子女通过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是不能被执行的。

 


关于我们
ABOUT US
我所是唐山地区现存时间最长的民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,成立于1995年6月27日。我所原名唐山市太阳律师事务所,后更名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,沿用至今。
快速链接
QUICKLINKS
新闻中心
NEWS CENTER
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
http:hebeizhuoyuanlvshishiwusuo.com